三级院共同发力
一起行民交织的行政监督案件终获改判
时间:2021-02-12
来源:双鸭山市人民检察院
编辑:石玉琦
录入:石玉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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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新年伊始,双鸭山市人民检察院办理的许某某等6人的社保权益行政监督案,历经两年,在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第七检察部的精准指导下,经三级检察院的共同努力,许某某等6人再审改判的行政判决书生效,该判决全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监督意见,判令由双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许某某等六人的投诉,依法重新作出处理决定。
1979年许某某等人在双鸭山市某银行下属劳动服务公司参加工作,1984年双鸭山市某银行与双鸭山市某某银行分立,劳动服务公司划归双鸭山市某某银行后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为双鸭山市某经济贸易公司,1996年更名为双鸭山市某某银业开发总公司。许某某等人所在单位一直未给职工缴纳养老保险金等权益,后下岗。1999年2月,双鸭山某某银业开发总公司办理注销登记,该公司的债权债务由双鸭山市某某银行承担。2010年该公司栾某等28人知道工作单位注销后通过到双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和行政诉讼方式获得了养老保险金等社保权益。许某某等6人知道双鸭山银业开发总公司办理注销登记和栾某等28人维护社保权益后,开始向双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通过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方式解决问题,但其一直权益未得到维护。许某某等6人认为一个单位的职工,法院不能公平对待,要求检察机关维护公平正义。
2019年4月许某某等6人申请对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黑05行终24号行政判决申请监督。因本案涉及养老保险等基本民生权益,是关乎民生福祉的大问题,双鸭山市人民检察院党组高度重视,责成资深检察官组成办案组办理本案。办案组在办案之初,根据案件需要调取了涉许某某等6人的全部民事、行政案件诉讼卷宗,同时还调取了许某某单位与本案相同诉求的栾某等28人案件的全部民事、行政案件诉讼卷宗,经过办案组充分阅卷和讨论,发现许某某等6人申请监督的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年5月17日作出的行政判决依据是尖山区人民法院某民事判决,而该民事判决涉法院超越职权,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司法解释的规定,法院对无权处分的行政机关行政管理范畴的追缴社会保险费事项行使了审判权。办案组在向省院请示汇报后,将该案件线索交由尖山区人民检察院办理。尖山区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7月2日向尖山区人民法院制发民事再审检察建议。尖山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22日作出民事裁定,对某民事判决超越职权的行为进行了纠正。至此,许某某等六人申请监督的(2018)黑05行终24号行政判决依据的法律文书被撤销。在扫除行政判决和行政行为依据的民事判决这一障碍后,办案组认为案件已符合法律规定的提请抗诉条件,向省检察院请示提请抗诉工作,省检察院第七检察部对案件高度重视,指派行政监督案件办案专家跟踪指导,从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填补再审检察建议空白的角度,指导双鸭山市人民检察院以再审检察建议的方式进行监督。经研究,双鸭山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1月25日向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行政检察建议书,建议:撤销原一二审判决和行政机关原行政行为;判令行政机关依法作出处理决定。2020年12月28日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28日作出(2021)黑05行再1号行政判决书,全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检察建议。困扰许某某等6人多年的涉社保权益的行民交织案件,迎来了久违的曙光。
“六稳”“六保”是当前全党全国的一项重要中心工作,也是检察机关服务大局、保障民生的重中之重。双鸭山市检察机关将“稳进”和服务“六稳”“六保”作为检察履职的最重要使命,在立足职能、主动谋划上下功夫,以更优的检察履职把服务“六稳”“六保”落实落细落实处,以看得见的方式让案件当事人真切感受到了公平正义,用真心用实情传递检察办案的司法温度,在助力保障民生民利上取得了优异的成绩。
1979年许某某等人在双鸭山市某银行下属劳动服务公司参加工作,1984年双鸭山市某银行与双鸭山市某某银行分立,劳动服务公司划归双鸭山市某某银行后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为双鸭山市某经济贸易公司,1996年更名为双鸭山市某某银业开发总公司。许某某等人所在单位一直未给职工缴纳养老保险金等权益,后下岗。1999年2月,双鸭山某某银业开发总公司办理注销登记,该公司的债权债务由双鸭山市某某银行承担。2010年该公司栾某等28人知道工作单位注销后通过到双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和行政诉讼方式获得了养老保险金等社保权益。许某某等6人知道双鸭山银业开发总公司办理注销登记和栾某等28人维护社保权益后,开始向双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通过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方式解决问题,但其一直权益未得到维护。许某某等6人认为一个单位的职工,法院不能公平对待,要求检察机关维护公平正义。
2019年4月许某某等6人申请对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黑05行终24号行政判决申请监督。因本案涉及养老保险等基本民生权益,是关乎民生福祉的大问题,双鸭山市人民检察院党组高度重视,责成资深检察官组成办案组办理本案。办案组在办案之初,根据案件需要调取了涉许某某等6人的全部民事、行政案件诉讼卷宗,同时还调取了许某某单位与本案相同诉求的栾某等28人案件的全部民事、行政案件诉讼卷宗,经过办案组充分阅卷和讨论,发现许某某等6人申请监督的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年5月17日作出的行政判决依据是尖山区人民法院某民事判决,而该民事判决涉法院超越职权,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司法解释的规定,法院对无权处分的行政机关行政管理范畴的追缴社会保险费事项行使了审判权。办案组在向省院请示汇报后,将该案件线索交由尖山区人民检察院办理。尖山区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7月2日向尖山区人民法院制发民事再审检察建议。尖山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22日作出民事裁定,对某民事判决超越职权的行为进行了纠正。至此,许某某等六人申请监督的(2018)黑05行终24号行政判决依据的法律文书被撤销。在扫除行政判决和行政行为依据的民事判决这一障碍后,办案组认为案件已符合法律规定的提请抗诉条件,向省检察院请示提请抗诉工作,省检察院第七检察部对案件高度重视,指派行政监督案件办案专家跟踪指导,从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填补再审检察建议空白的角度,指导双鸭山市人民检察院以再审检察建议的方式进行监督。经研究,双鸭山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1月25日向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行政检察建议书,建议:撤销原一二审判决和行政机关原行政行为;判令行政机关依法作出处理决定。2020年12月28日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28日作出(2021)黑05行再1号行政判决书,全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检察建议。困扰许某某等6人多年的涉社保权益的行民交织案件,迎来了久违的曙光。
“六稳”“六保”是当前全党全国的一项重要中心工作,也是检察机关服务大局、保障民生的重中之重。双鸭山市检察机关将“稳进”和服务“六稳”“六保”作为检察履职的最重要使命,在立足职能、主动谋划上下功夫,以更优的检察履职把服务“六稳”“六保”落实落细落实处,以看得见的方式让案件当事人真切感受到了公平正义,用真心用实情传递检察办案的司法温度,在助力保障民生民利上取得了优异的成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