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的性质和职权
时间:2018-11-18
来源:尖山区人民检察院
录入:石玉琦
审核:蔡璐禧
(一)人民检察院的性质
1、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2、我国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自治州和省辖市人民检察院;县、市、自治县和市辖区人民检察院。
3、最高人民检察院是最高检察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4、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级人民检察院负责。
(二)人民检察院的职权
1、对于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
2、对于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等侦查机关侦查的刑事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批准逮捕、起诉或者不起诉;对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对公安机关的立案活动、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3、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人民法院的刑事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4、对于刑事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狱、看守所、社区矫正机构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5、对于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6、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